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9,訴,826,20211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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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NHANTUMBO CHARLES JOSSEFA (莫三比克籍)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826 號,中華民國110 年1 月12日第一審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12178 號、第13963 號、第19309 號、第19310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 月12日以109 年度訴字第826 號刑事判決就被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10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 年6 月。

經上訴人即被告提起上訴後,臺灣高等法院於110 年5 月25日以110 年度上訴字第578 號駁回上訴,並於110 年6 月23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

上訴人即被告再於110 年7 月20日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已不合法律上程式,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榆富
法 官 鄭琬薇
法 官 梁家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茂榮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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