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9,重附民,22,2021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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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22號
原 告 李承翰
法定代理人 林秋月
被 告 陳冠宏


詹忠春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致重傷案件(本院109年度字訴第62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洪珮婷

法 官 林米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宮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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