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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24號
原 告 張雲哲
法定代理人 蔡嘉惠
張旭龍
訴訟代理人 林舒婷律師
謝雨靜律師
被 告 陳香如
鄭國輝
張哲瑋
沈美華
呂俊賢
杜昱璋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易字第62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張雲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就被告陳香如、鄭國輝、張哲瑋部分,查有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情形;
又被告沈美華、呂俊賢、杜昱璋部分,經本院諭知無罪判決在案,此有刑事判決1份附卷可佐。
茲經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民事庭審理,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1件存卷可查,有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梨敏
法 官 黃秀敏
法 官 謝茵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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