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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25號
原 告 奕智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必成
被 告 吳煥松
施富智
吳淑芬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吳煥松、施富智、吳淑芬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9年度金訴字第19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3人無罪在案,依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詹蕙嘉
法 官 劉容妤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連思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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