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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37號
原 告 吳文義
周玉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三川律師
被 告 蔡聰志
興億當鋪即楊竣義
海崴當鋪即施孟孝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翁銘隆律師
複 代理人 林侑靜律師
上列被告因被告蔡聰志傷害致死案件(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11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陳柏榮
法 官 吳欣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翠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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