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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38號
原 告 楊玉如
賴錦忠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帥孝律師
被 告 吳上誼
上列被告吳上誼因殺人等案件(本院109 年度重訴字第26號),經原告楊玉如、賴錦忠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林米慧
法 官 洪珮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修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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