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金訴字第15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展誠(原名許東順)
選任辯護人 林帥孝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許展誠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中華民國110 年3 月23日本院109 年度金訴字第151 號第一審判決,於110 年4 月20日具狀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將逕依同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凱寧
法 官 黃俊雯
法 官 趙悅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忠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