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9,金訴,236,2021071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金訴字第236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昇鴻




選任辯護人 趙佑全律師
被 告 許惠玲



莊沛珊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少連偵字第367 號、第500 號、109 年度偵字第30551 號、第37605 號)、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109 年度偵字第28648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辯護人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茲因本件有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而應行通常審判程序,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規定,撤銷原裁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全曄

法 官 白承育

法 官 劉思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俐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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