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9,附民,208,202102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208號
原 告 楊育昌


被 告 黃晧倫
上列被告詐欺案件(本院109 年度易字第19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晧倫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易字第199 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依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鄭淳予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連思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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