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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288號
原 告 蘇子良
被 告 謝良梅
上列被告謝良梅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必奇
法 官 胡修辰
法 官 劉芳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婉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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