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9,附民,384,202101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384號
原 告 蘇永福
被 告 游芳旗


上列被告游芳旗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9年度訴字第50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凱寧
法 官 黃俊雯
法 官 趙悅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怡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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