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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745號
原 告 邱翌凱
被 告 潘劉坤昌
黃冠豪
周志宇
盧士豪
鄭煒穎
陳建文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原訴字第64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林建良
法 官 陳幽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映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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