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9,附民,784,2021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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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784號
原 告 蔡東來
被 告 游水德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119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林建良

法 官 陳幽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冠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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