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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813號
原 告 邱秋蘭
被 告 楊汶壅
張麗娜
江明珠
鄭麗涵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9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陳志峯
法 官 鄭淳予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方信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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