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9,附民,814,2021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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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814號
原 告 行天宮醫療志業醫療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

被 告 劉千惠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9 年度易字第115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被告劉千惠因本院109 年度易字第1156號竊盜案件,經原告行天宮醫療志業醫療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對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詹蕙嘉

法 官 劉容妤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連思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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