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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867號
原 告 黃麗娟
訴訟代理人 李文中律師
林姿伶律師
被 告 吳美惠
上列被告因109 年度易字第122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吳美惠因本院109 年度易字第122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然上開刑事案件經本院審理後,於民國110 年1 月21日判決被告無罪在案,有該案判決書可佐。
原告就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應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茲因原告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詹蕙嘉
法 官 蕭淳元
法 官 許菁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育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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