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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886號
原 告 蔡伊玲
被 告 呂昇鴻
許惠玲
莊沛珊(原名莊亮搞玩)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09 年度金訴字第23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全曄
法 官 白承育
法 官 劉思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俐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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