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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緝字第9號
原 告 林明輝
林義筆
周澄治
被 告 王忠源 原籍設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4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9 年度易緝字第31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王忠源被訴詐欺案件,因被告死亡,刑事部分業經本院判決不受理,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時瑋辰
法 官 薛巧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伊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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