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交易字第4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雲豪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調偵字第3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葉雲豪涉犯過失傷害案件,於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玉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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