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0,交易,46,2021051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交易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宜綸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三關於「告訴人翁宜綸」應更正為「告訴人劉盈新」。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三關於「告訴人翁宜綸」,顯係「告訴人劉盈新」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

茲更正為「告訴人劉盈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楊志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粘建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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