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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交易緝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詠溱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王詠溱因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惟該罪名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被告與告訴人謝宛真、謝吳秀卿均達成和解,告訴人2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若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14318號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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