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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交簡字第54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朝欽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速偵字第52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朝欽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前案紀錄、證據、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又被告前固有如附件聲請書犯罪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執行完畢紀錄,構成累犯,然依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為避免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應就個案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茲考量被告構成累犯之犯罪為竊盜案件,與本案所犯公共危險罪名、犯罪手法尚不相同,尚難認被告對公共危險類型犯罪之刑罰反應力薄弱或具特別之惡性,因認本案若依刑法第47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將致罪刑不相當,不予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既漠視自己安危,尤罔顧公眾安全,於服用酒類後,未待其體內酒精代謝,旋即騎乘機車上路,且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5毫克,其行為對於交通安全所生之危害非輕,兼衡被告無酒後駕車之前案紀錄,所駕駛之交通工具為普通重型機車,及其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被告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陳雅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曹惠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家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 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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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速偵字第522號
被 告 張朝欽 男 6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號3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朝欽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審簡字第15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民國106 年4 月9 日有期徒刑執行完畢。
詎猶不知悔改,於110 年4 月12日4 時許,在新北市土城區裕生路某超商內飲用酒類後,明知服用酒類者,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自該處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先前往新北市林口區某檳榔攤,復於同日7 時30分許,在上開檳榔攤內飲用酒類後,再返回新北市○○區○○路00巷0 弄0 號3 樓住處。
嗣於同日8 時47分許,行經新北市土城區海山路海山捷運廣場前為警攔檢,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5毫克。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朝欽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吐氣酒精濃度檢測程序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 份附卷可憑,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又被告曾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 份在卷足參,其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檢 察 官 陳 雅 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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