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0,交簡附民,22,2021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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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2號
原 告 陳威寧



被 告 謝明賢



上列被告謝明賢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交簡字第4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凱寧
法 官 黃俊雯
法 官 趙悅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怡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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