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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4號
原 告 張耀鍾
被 告 陳宗祺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刑事案號:110 年度交簡字第421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陳明珠
法 官 曹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家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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