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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交訴字第3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卓民集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9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卓民集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卓民集公共危險等案件,於辯論終結後,就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全曄
法 官 劉思吟
法 官 白承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韻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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