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0,交重附民,11,2022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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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朱恬嬴
林后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子興律師
被 告 雷堯凱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0年度交訴字第3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淳元

法 官 陳宏璋

法 官 黃園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文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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