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0,交重附民,13,2022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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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張傑名
訴訟代理人 鍾信一律師
被 告 鍾建章
○○瀝青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被告之
法定代理人 陳敏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交易字第18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楊展庚

法 官 葉逸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翠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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