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0,交附民,83,2021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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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83號
原 告 高賢智
被 告 盧士彧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告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

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前段揭明「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可見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

準此,如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被告所涉犯之刑事案件尚未繫屬於法院,則刑事訴訟案件既不存在,原告所提民事訴訟自非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所提附帶民事訴訟即非合法,且縱嗣後刑事訴訟業已繫屬於法院,亦無法使該程式欠缺之瑕疵獲得治癒,法院自應以判決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告訴狀係於民國110 年10月19日提出於本院,此有上開狀內本院收狀章戳可佐,惟於原告高賢智對被告盧士彧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際,並無相關刑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原告提起自訴而繫屬本院情事,此有本院刑事科分案室專責人員進行分案查核後,在訴狀首頁上蓋印之「刑事科查無」章戳1 枚在卷可參,參諸前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又本件程序駁回之判決,並無礙於原告另循民事訴訟途徑提起訴訟,或於該刑事案件繫屬本院後,再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權利,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筱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佳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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