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0,侵訴,75,2021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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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侵訴字第75號
聲 請 人
即 被害人 AD000-A109491
代 理 人 郭蒂律師
被 告 黃進榮


選任辯護人 李欣倫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110 年度侵訴字第75號),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即代號AD000-A109491號之人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案號:110 年度偵字第3948號),認涉犯妨害性自主等案件,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所列得為訴訟參與之案件,而聲請人為本件案件之被害人,屬同條項得聲請訴訟參與之人,聲請人為瞭解訴訟程序之經過情形及卷證資料之內容,並適時向本院陳述意見,以維護訴訟權益,爰依法聲請參與本案訴訟等語。

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之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

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犯妨害性自主等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認被告涉嫌刑法第224條、第221條第1項、第305條等罪名而提起公訴,現經本院以110 年度侵訴字第75號案件審理中,被告上開被訴涉犯刑法第224條、第221條第1項之罪核屬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而聲請人為該案之被害人,符合前揭聲請訴訟參與之適格要件。

另經本院徵詢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見卷附之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2 份及刑事陳報委任狀1 份),並斟酌上揭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等情事後,認為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之情形,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陳盈如

法 官 林翠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敏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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