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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侵附民字第36號
原 告 B女 (姓名年籍地址詳卷)
被 告 A男 (姓名年籍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10 年度侵訴字第5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王筱維
法 官 賴昱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傅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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