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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原簡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糠和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27940號、第34411號、第35024號、第38140號、第38172號、第41258號、第421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糠和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李糠和依社會生活通常經驗,可預見於犯罪集團專門收集人頭電話用以犯罪之社會現象層出不窮之際,若將自己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貿然隨意出售或交予他人使用,可能因此供不法集團份子作為犯罪工具使用,竟不違背其本意,仍基於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9年3月31日在新北市永和區某台灣大哥大電信等門市,申辦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及不詳門號後,並以門號新台幣(下同)2000元)之代價販售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臉書名稱「董卓」之成年詐騙者使用,復不詳詐騙者取得上開門號後,將該等門號作為社群、遊戲帳號註冊綁定手機或持以連接網路IP位址上網之用,再於附表一所示之詐騙時間、地點,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詐欺如附表一所示鍾易庭等7人,致其等陷於錯誤,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匯款時間,匯款或交付如附表所示金額、利益。
案經鍾易庭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曾字皇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高雄地方檢察署、黃彥綸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官子堯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報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均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偵辦、顏華嵐訴由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及林建中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揭被告將其所申辦門號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等行動電話門號交付予他人使用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中自白不諱,核予告訴人鍾易庭、曾字皇、顏華嵐、林建中、黃彥綸、官子堯等人於警詢時指訴及被害人徐孟生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復有如附表一證據欄所示相關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自認將其所申辦上開行動電話門號販售予他人使用等情核與事實相符。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幫助詐欺取財、得利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
被告單純以提供其行動電話門號之構成要件以外行為,幫助不詳詐欺集團得以遂行詐欺取財、得利之犯行,並不等同於向告訴人施以欺罔之詐術行為,且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詐欺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是被告所為應僅止於幫助。
是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2至編號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
就附表一編號1、7部分,係使不詳詐騙者取得遊戲幣、遊戲點數等具有財產價值之利益,則成立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之幫助犯。
檢察官就附表一編號1、7部分之詐騙事實已載明於聲請書內,惟漏未論及幫助詐欺得利罪,容有疏漏,併此敘明。
此外,卷內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對於詐騙集團之人數及詐騙手法有所認識,則本案尚難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各款之幫助加重詐欺罪名,附此敘明。
被告以一接續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之幫助行為,致告訴人鍾易庭、顏華嵐、林建中、官子堯聽從不詳詐騙者指示,各先後數次交付、匯款,係於密接時、地所為,且持續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間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犯,僅成立單純一罪。
又被告以一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之幫助行為,使不詳詐騙者向上開告訴人、被害人為詐騙行為,侵害其7人之法益,而觸犯數幫助詐欺取財罪與幫助詐欺得利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
再被告幫助他人犯上開詐欺罪,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為貪圖私利,交付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予他人作為犯罪之用,造成偵查犯罪之困難,並使幕後犯罪人得以逍遙法外,危害社會治安,所為實不足取,兼衡其所具之智識程度(見本院卷附個人戶籍資料)、前有幫助詐欺之前科犯行而素行未佳、缺錢花用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告訴人及被害人所受之損害程度、迄今未與告訴人及被害人成立和解賠償損害及被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陳詩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秉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詐騙時間│受騙地點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匯款金額│被害人│證據(卷頁) │
│ │ │ │ │ │、利益 │告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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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9年4月│臺南市永康│不詳詐騙者於手機│109年4月│共價值新│鍾易庭│①告訴人鍾易庭│
│ │13日1時1│區永大路2 │遊戲「金好運娛樂│13日1時4│臺幣9萬 │(提告│之警詢指訴 │
│ │6分許 │段1129號16│城」,以玩家暱稱│7分、56 │元之遊戲│) │②金好運娛樂城│
│ │ │樓之1 │「三支雨傘飄」傳│分許 │幣 │ │玩家暱稱之綁定│
│ │ │ │訊向鍾易庭佯稱欲│ │ │ │手機號碼、IP位│
│ │ │ │向其購買遊戲幣12│ │ │ │置、上網時間、│
│ │ │ │60萬元(等值新臺│ │ │ │轉帳記錄等資料│
│ │ │ │幣9萬元)云云, │ │ │ │③通聯調閱查詢│
│ │ │ │,鍾易庭乃與對方│ │ │ │單(以IP位置為│
│ │ │ │提供之LINE帳號「│ │ │ │調閱條件) │
│ │ │ │somga1126」(暱 │ │ │ │④告訴人與不詳│
│ │ │ │稱為Tong Sam)聯│ │ │ │詐騙者於「金好│
│ │ │ │繫,該人並傳送網│ │ │ │運娛樂城」及LI│
│ │ │ │路銀行匯款紀錄取│ │ │ │NE之聊天記錄 │
│ │ │ │信於鍾易庭,鍾易│ │ │ │(109年度偵字 │
│ │ │ │庭遂不疑有他陷於│ │ │ │第34411號卷第7│
│ │ │ │錯誤,將上述遊戲│ │ │ │至33、35至36頁│
│ │ │ │幣全數轉贈與對方│ │ │ │) │
│ │ │ │指定之遊戲玩家暱│ │ │ │ │
│ │ │ │稱「皇家賽馬」(│ │ │ │ │
│ │ │ │註冊綁定手機號碼│ │ │ │ │
│ │ │ │000000000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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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9年4月│花蓮縣壽豐│不詳詐騙者於「85│109年4月│新臺幣2 │徐孟生│①被害人徐孟生│
│ │13日15時│鄉大學路2 │91」交易網以會員│13日15時│萬5000元│ │之警詢證述 │
│ │48分許 │段1號 │編號「0000000」 │48分許 │ │ │②證人黃妃屏之│
│ │ │ │佯稱販售虛擬寶物│ │ │ │警詢、偵詢證述│
│ │ │ │云云,徐孟生不疑│ │ │ │、其與「@tong│
│ │ │ │有他,陷於錯誤,│ │ │ │s98」及「一路 │
│ │ │ │以LINE與對方(LI│ │ │ │發金庫」之對話│
│ │ │ │NE ID為somga1126│ │ │ │紀錄、暨其不起│
│ │ │ │)聯絡後網路轉帳│ │ │ │訴處分書 │
│ │ │ │至不知情之黃妃屏│ │ │ │③被害人徐孟生│
│ │ │ │(業經不起訴處分│ │ │ │提供之網路交易│
│ │ │ │)所有中國信託銀│ │ │ │明細、黃妃屏之│
│ │ │ │行帳號0000000000│ │ │ │中國信託銀行帳│
│ │ │ │26帳戶內。嗣不詳│ │ │ │戶之存款交易明│
│ │ │ │詐騙者(蝦皮帳號│ │ │ │細 │
│ │ │ │為「@tongs98」 │ │ │ │④GASH樂點股份│
│ │ │ │【查詢曾登入IP為│ │ │ │有限公司之電子│
│ │ │ │門號0000000000使│ │ │ │郵件提供之會員│
│ │ │ │用】、LINE名稱為│ │ │ │編號「DF005078│
│ │ │ │「一路發金庫」)│ │ │ │8735」之會員資│
│ │ │ │向黃妃屏佯稱上開│ │ │ │料明細及訂單查│
│ │ │ │款項係欲向其購買│ │ │ │詢明細 │
│ │ │ │Mycard遊戲點數,│ │ │ │⑤通聯調閱查詢│
│ │ │ │惟黃妃屏庫存之上│ │ │ │單(以IP位置為│
│ │ │ │開遊戲點數不足販│ │ │ │調閱條件) │
│ │ │ │售,乃另購買GASH│ │ │ │(臺南市政府警│
│ │ │ │遊戲點數補足之,│ │ │ │察局第六分局刑│
│ │ │ │而該GASH遊戲點數│ │ │ │案偵查卷第6至1│
│ │ │ │係GASH會員編號「│ │ │ │1、17至34、52 │
│ │ │ │DZ0000000000」之│ │ │ │、63、71頁;臺│
│ │ │ │不詳人士註冊(註│ │ │ │南地檢109年度 │
│ │ │ │冊綁定手機號碼09│ │ │ │偵字第13889號 │
│ │ │ │00000000)。 │ │ │ │卷第55至6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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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9年5月│高雄市大寮│臉書名稱「陳嚴峻│109年5月│新臺幣70│曾字皇│①告訴人曾字皇│
│ │2日12時5│區進學路16│」之不詳詐騙者在│2日14時 │00元 │(提告│之警詢、偵詢指│
│ │5分許 │6巷29號 │臉書社團「遊戲點│56分許 │ │) │訴 │
│ │ │ │數交易GASH MYCAR│ │ │ │②網銀國際股份│
│ │ │ │D貝殼幣」向曾字 │ │ │ │有限公司函及其│
│ │ │ │皇佯稱欲販售MY C│ │ │ │所附會員申請資│
│ │ │ │ARD點數,惟8591 │ │ │ │料、交易歷程、│
│ │ │ │交易平台無法私下│ │ │ │通聯調閱查詢單│
│ │ │ │交易該點數,須另│ │ │ │③告訴人曾字皇│
│ │ │ │在其賣場下單購買│ │ │ │與不詳詐騙者之│
│ │ │ │星城遊戲點數後,│ │ │ │對話紀錄翻拍照│
│ │ │ │再將MY CARD遊戲 │ │ │ │片 │
│ │ │ │點數序號傳送云云│ │ │ │(高雄市政府警│
│ │ │ │,曾字皇不疑有他│ │ │ │察局林園分局刑│
│ │ │ │,陷於錯誤,依指│ │ │ │案偵查卷第1至2│
│ │ │ │示購買星城遊戲點│ │ │ │、5至8、10至11│
│ │ │ │數後即遭封鎖,而│ │ │ │頁;高雄地檢10│
│ │ │ │該星城遊戲點數直│ │ │ │9年度偵字第186│
│ │ │ │接轉入星城遊戲帳│ │ │ │37號卷第33頁)│
│ │ │ │號暱稱「如約」(│ │ │ │ │
│ │ │ │註冊綁定手機號碼│ │ │ │ │
│ │ │ │000000000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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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9年5月│澎湖縣湖西│顏華嵐於臉書觀看│109年5月│依序為新│顏華嵐│①告訴人顏華嵐│
│ │5日4時55│鄉中西村2 │WWW直播平台下標 │5日9時4 │臺幣1萬 │(提告│之警詢指訴 │
│ │分許 │之8號 │購物,嗣臉書帳號│分許、14│元、1萬 │) │②臉書註冊資料│
│ │ │ │「陳嚴峻」(註冊│時56分許│元、3萬 │ │「陳嚴峻」之臉│
│ │ │ │手機號碼00000000│、15時4 │元、3000│ │書網頁資料、、│
│ │ │ │25 )之不詳詐騙 │分許及13│元 │ │綠界科技股份有│
│ │ │ │者佯稱係該直播平│分許 │ │ │限公司函及其所│
│ │ │ │台之小編,私訊顏│ │ │ │附告訴人信用卡│
│ │ │ │華嵐,表示要協助│ │ │ │之消費交易明細│
│ │ │ │其信用卡付費云云│ │ │ │及廠商基本資料│
│ │ │ │,顏華嵐不疑有他│ │ │ │、網銀國際股份│
│ │ │ │,陷於錯誤,依指│ │ │ │有限公司函及其│
│ │ │ │示刷卡付款,其中│ │ │ │所附會員申請資│
│ │ │ │一筆交易儲值至星│ │ │ │料、儲值流向、│
│ │ │ │城遊戲暱稱「OMDF│ │ │ │IP歷程、通聯調│
│ │ │ │」(註冊綁定手機│ │ │ │閱查詢單 │
│ │ │ │號碼0000000000)│ │ │ │③告訴人提供之│
│ │ │ │內。 │ │ │ │冒用明細、與「│
│ │ │ │ │ │ │ │陳嚴峻」之對話│
│ │ │ │ │ │ │ │紀錄 │
│ │ │ │ │ │ │ │(109年度偵字 │
│ │ │ │ │ │ │ │第38140號卷第7│
│ │ │ │ │ │ │ │至20、33至39、│
│ │ │ │ │ │ │ │43、44背面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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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9年5月│新北市永和│林建中在臉書社團│109年5月│依序為新│林建中│①告訴人林建中│
│ │9日2時許│區保福路2 │「遊戲點數交易區│9日21時 │臺幣1000│(提告│之警詢指訴 │
│ │ │段133巷1號│GASH MYCARD 貝殼│24分、27│元、1000│) │②訂單交易明細│
│ │ │2樓 │幣」發文請教遠傳│分、28分│元、500 │ │、通聯調閱查詢│
│ │ │ │電信小額代付有誰│ │元 │ │單(含有以IP位│
│ │ │ │會購買點數?臉書 │ │ │ │置為調閱條件)│
│ │ │ │名稱「陳嚴峻」遂│ │ │ │③遠傳繳費/交 │
│ │ │ │私訊請其與LINE暱│ │ │ │易/發票查詢及 │
│ │ │ │稱「Hong Sam」聯│ │ │ │簡訊交易驗證碼│
│ │ │ │繫可幫忙兌換,經│ │ │ │照片 │
│ │ │ │雙方聯繫同意兌換│ │ │ │④告訴人與「陳│
│ │ │ │現金額度後,林建│ │ │ │嚴峻」、「Hong│
│ │ │ │中提供簡訊認證交│ │ │ │Sam」之對話紀 │
│ │ │ │易安全碼等資料予│ │ │ │錄 │
│ │ │ │「Hong Sam」後,│ │ │ │(109年度偵字 │
│ │ │ │不詳詐騙者再透過│ │ │ │第27940號卷第6│
│ │ │ │手機號碼00000000│ │ │ │至7、9至26頁)│
│ │ │ │46連接網路IP位址│ │ │ │ │
│ │ │ │「49.216.205.67 │ │ │ │ │
│ │ │ │」儲值點數,而林│ │ │ │ │
│ │ │ │建中遲未收到款項│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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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9年5月│臺北市文山│不詳詐騙者自稱「│109年5月│新臺幣1 │黃彥綸│①告訴人黃彥綸│
│ │14日21時│區興隆路3 │陳健鎮」在8591交│14日21時│萬4000元│(提告│之警詢指訴 │
│ │40分許 │段173號5樓│易平台上,對欲向│41分許 │ │) │②證人陳彥翔、│
│ │ │2室 │其購買楓之谷遊戲│ │ │ │蕭雅方之警詢證│
│ │ │ │虛擬寶物「輪迴石│ │ │ │述暨其等不起訴│
│ │ │ │碑」、「燃燒之戒│ │ │ │處分書 │
│ │ │ │」之黃彥綸透過LI│ │ │ │③告訴人提供其│
│ │ │ │NE佯稱願販售云云│ │ │ │與「陳健鎮」之│
│ │ │ │,黃彥綸不疑有他│ │ │ │對話紀錄、中國│
│ │ │ │,陷於錯誤,依指│ │ │ │信託銀行自動櫃│
│ │ │ │示轉帳匯款至不知│ │ │ │員機交易明細表│
│ │ │ │情陳彥翔(業經不│ │ │ │、證人蕭雅芳與│
│ │ │ │起訴處分)提供借│ │ │ │「Hong Sam」之│
│ │ │ │用予不知情蕭雅方│ │ │ │對話紀錄 │
│ │ │ │(業經不起訴處分│ │ │ │④彰化銀行帳戶│
│ │ │ │)使用之彰化商業│ │ │ │之開戶基本資料│
│ │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存摺存款帳號│
│ │ │ │之「000000000000│ │ │ │資料及交易明細│
│ │ │ │00」帳戶。嗣LINE│ │ │ │查詢 │
│ │ │ │ID「Hong Sam」(│ │ │ │⑤網銀國際會員│
│ │ │ │星城遊戲角色暱稱│ │ │ │申請資料、IP歷│
│ │ │ │「OMDF」,註冊綁│ │ │ │程、通聯調閱查│
│ │ │ │定手機號碼為0958│ │ │ │詢單 │
│ │ │ │012146)之不詳詐│ │ │ │(臺北地檢109 │
│ │ │ │騙者逕向蕭雅方佯│ │ │ │年度偵字第2339│
│ │ │ │稱上開匯入款項係│ │ │ │5號卷第9至20、│
│ │ │ │欲向其交易星城遊│ │ │ │2527、35至57、│
│ │ │ │戲幣云云,蕭雅方│ │ │ │61至81、183至1│
│ │ │ │陷於錯誤,乃與之│ │ │ │86頁) │
│ │ │ │交易遊戲幣。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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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9年7月│宜蘭縣五結│不詳詐騙者以蝦皮│109年7月│共價值新│官子堯│①官子堯之警詢│
│ │8日20時 │鄉西河五路│網站帳號「ob_rxz│8日22時 │臺幣3萬 │(提告│指訴 │
│ │許 │330號 │upoi」(LINE自稱│16分、20│元之遊戲│) │②GASH樂點股份│
│ │ │ │「陳健鎮」)向官│分、22分│點數 │ │有限公司之電子│
│ │ │ │子堯佯稱欲向其購│許 │ │ │郵件所附會員資│
│ │ │ │買價值新臺幣3萬 │ │ │ │料明細、訂單查│
│ │ │ │元之GASH遊戲點數│ │ │ │詢明細、交易明│
│ │ │ │云云,並透過LINE│ │ │ │細、通聯調閱查│
│ │ │ │談妥交易後,官子│ │ │ │詢單 │
│ │ │ │堯不疑有他,陷於│ │ │ │③告訴人與不詳│
│ │ │ │錯誤,將其GASH遊│ │ │ │詐騙者自稱「陳│
│ │ │ │戲點數序號交付對│ │ │ │健鎮」之對話紀│
│ │ │ │方(GASH會員編號│ │ │ │錄 │
│ │ │ │EZ0000000000,註│ │ │ │(宜蘭縣政府警│
│ │ │ │冊綁定手機號碼為│ │ │ │察局羅東分局刑│
│ │ │ │0000000000),然│ │ │ │案偵查卷1至2、│
│ │ │ │遲未收到款項。 │ │ │ │5至1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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