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0,原訴,81,2022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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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原訴字第8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冠瑋




具 保 人 曾浩倫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浩倫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柒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另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曾浩倫因被告陳冠瑋詐欺等案件,偵查中經檢察官於民國109年4月15日指定繳納保證金額新臺幣7萬元為具保後將被告釋放,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點名單、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在卷可佐(見偵字11961卷第293、387至390、399頁)。

茲因被告經本院依其住所傳喚及囑託拘提均未到庭,且本院另依具保人之住所(地址異動後為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5樓)通知其應督促被告於111年3月8日到庭行準備程序,因郵局送達本院通知書時,未獲會晤本人亦無收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將該通知書於111年1月14日寄存送達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具保人亦於同日(14)親自前往該所收領本院通知書,惟具保人仍未偕同或促使被告到庭進行準備程序等情,有本院111年3月8日、同年4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及刑事報到單、送達證書、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4月12日士檢卓明111助455字第1119018117號函附拘票及報告書暨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4月14日基檢貞速111助220字第1119009299號函附拘票及報告書等(見本院原訴字卷第295至305、387至405、247至253、329至333、355至361、377至383頁)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具領信件紀錄1紙附卷可稽,且又查無被告或具保人目前有在監在押之情形,有其2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在卷足憑,顯見被告業已逃匿,則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陳盈如

法 官 林翠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敏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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