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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9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智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6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玖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智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以 110年度毒偵字第17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0.198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核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法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陳智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 年度毒偵字第17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 份在卷可稽。
而被告所涉之上開案件,遭查扣之白色透明結晶1 包,經送檢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198公克),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4月12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 1紙附卷可佐,是本件扣案物品確係違禁物,且因盛裝前開毒品之塑膠袋內所含毒品無法完全析離,應概認係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除檢驗用罄部分業已滅失毋庸宣告沒收銷燬外,聲請人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慧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秀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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