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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童俊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6年度調偵字第2306號、106年度偵字第1043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阿迪達斯(ADIDAS)公司商標之鞋子貳雙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童俊維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調偵字第2306號、106年度偵字第104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又上開案件查獲之仿冒商標商品即阿迪達斯鞋子2雙,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被害人即商標權人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委任貞觀法律事務所提出之鑑定報告書2份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1份在卷可稽,爰請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
故商標法第98條所規定之物即屬專科沒收之物,當可依法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童俊維上開違反商標法案件,因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調偵字第2306號、106年度偵字第10436號為不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以107年度上聲議字第138號駁回再議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在卷可參。
而扣案仿冒阿迪達斯(adidas)公司商標之鞋子2雙,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委任貞觀法律事務所提供之鑑定報告書(106年度偵字第12410號卷第62頁、106年度偵字第10436號卷第27頁)、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106年度偵字第12410號卷第60、61頁、106年度偵字第10436號卷第25、26頁)等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樊季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秀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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