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0,單聲沒,220,202105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2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侑穎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 年度毒偵緝字第97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0 年度聲沒字第14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0.4928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侑穎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 年度毒偵緝字第97號),前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白色透明晶體1 包(驗餘淨重0.4928公克),經送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違禁物,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8 年1 月1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

三、經查:㈠被告林侑穎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於民國110 年4 月14日執行完畢出所,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 年度毒偵緝字第9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件在卷可稽。

被告本案犯行,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揆諸首開說明,本案扣案之違禁物,檢察官自得聲請法院裁定宣告沒收。

㈡本案查扣之白色透明晶體1 包(淨重0.4950公克,取樣0.0022公克鑑驗,驗餘淨重0.4928公克),經送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8 年1 月1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 份存卷可查(毒偵字第9829號卷第49頁),確屬違禁物,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與前述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蕭淳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盧姿妤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