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0,單聲沒,224,2021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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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定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 年度毒偵字第3254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0 年度執聲沒字第15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均含外包裝袋,驗餘淨重為零點參壹肆捌、零點零伍伍柒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彭定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毒偵字第325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緩起訴期間為1 年6 月,並於110 年3 月19日期滿,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驗餘淨重各為0.3148、0.0557公克),經鑑驗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毒偵字第325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又緩起訴期間為1 年6 月,並於110 年3 月19日期滿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 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

而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驗餘淨重各為0.3148、0.0557公克),經鑑驗結果,確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8 年3 月1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108 年9 月2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各1 份附卷足考(參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毒偵字第1072號卷第59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毒偵字第1703號卷第47頁),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就上開扣案之違禁物,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併予沒收銷燬;

另因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梁家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茂榮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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