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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交訴字第17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志欽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 官 王綽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嘉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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