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0,審交附民,554,2022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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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54號
原 告 李伯雲
被 告 楊彥彤
上列被告楊彥彤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審交易字第678號),經原告李伯雲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藍海凝

法 官 傅明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姿妤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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