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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99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雅琪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2747號、110年度偵字第212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雅琪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之犯意,於民國109年4月間某日,在蝦皮拍賣網站「溫蒂水晶」賣場直播進行中,陳稱:「…你們可以你們可以把APPLE629119帳號那個人的名字幫我打出來嗎?什麼黃先生,我跟你講,那個黃先生…他耍我也,他說他要退我錢也,…他今天叫我把東西拿過去也,然後他還…對,中間是個品字…然後他還很好心,…我身為一個買家…我有七天鑑賞期,我不開心就可以去告他了…很誇張也…他還假好心說要那個介紹一個很好的大陸廠商給我認識…對阿,他還很惡劣哦,…說怎樣怎樣很便宜哦」,接著手拿串珠陳稱:「一條這樣超七哦,賣我多少錢你知道嗎?一萬八千多,一萬八千多本錢哦…比我的賣價還高啦,…我覺得他是在賺我錢還是介紹廠商給我…對,串通騙錢,…然後我看到的價格是怎樣嗎?…一條哦,…價格兩百七十塊人民幣。
兩百七十塊人民幣是多少,乘以四點二,等於一克是一千一百三十四…如果這一條是乘以二十克的話…要兩萬多塊,比我賣得還貴!是不是串通的…我當然不會跟他叫貨阿…我這條一萬八品項這麼好,賣一萬六千二都沒人要了,他的品項那麼爛,還賣我兩萬多塊,我要怎麼賣?我當然是不跟他叫貨啊。
…身為直播主身為廠商,還優良咧,優他老母啦,…我覺得啦,他跟大陸廠商聯合起來要賺我的錢啦,我當然不是傻子不讓他賺,然後他就不爽,…我是買家我有七天鑑賞期…很誇張也,如果是你你會生氣嗎?…我跟你講這個水晶臺不能再去了,姓黃的,黃叉什麼的,黃品叉啦,這個直播臺不能再去了,他都是騙人的錢,然後買了不能換哦,不能退貨哦,…買了不能跟他退貨哦…退貨他會耍你哦。」
等言詞,使不特定人於瀏覽上開直播影片時皆得知悉內容,足以毀損告訴人黃品諺之名譽。
因認被告陳雅琪涉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嫌。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此項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告訴人黃品諺告訴被告陳雅琪妨害名譽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陳雅琪係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黃品諺於民國111年11月1日撤回本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可證。
依照前述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至告訴人黃品諺所涉妨害名譽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薛力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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