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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智簡上附民字第10號
上 訴 人 李嘉勇
被 上訴人 日商任天堂株式會社
○○市○○○路0段00號20樓之2
法定代理人 古川俊太郎
訴訟代理人 劉俞佑律師
徐宏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商標法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第三項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
但上訴人如以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元為被上訴人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黃秀敏
法 官 謝茵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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