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0,訴,1054,20220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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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5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志宏

籍設新北市○○區○○街00號(新北○○○○○○○○)

指定辯護人 劉欣怡律師(義務辯護)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16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志宏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參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林志宏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以其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加重強盜罪嫌、同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其所涉加重強盜罪嫌,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被告戶籍地設於戶政事務所,又自陳居無定所,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原因,若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規定,自民國110年10月8日裁定執行羈押,又經本院於110年12月27日訊問後,認為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裁定自111年1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1年2月23日訊問被告並聽取辯護人之意見暨審酌本案相關卷證資料後,認其涉嫌竊盜、加重強盜、傷害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本案所涉加重強盜罪嫌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刑期非輕,而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又被告設籍於戶政事務所,於偵查中自承居無定所,前亦有多次通緝紀錄,有事實足認其有逃亡之虞,而認被告前開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

復考量被告涉嫌加重強盜等罪嫌,危害社會治安甚鉅,且其係臨時起意,持兇器隨機選擇犯案對象,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本院認依目前訴訟進行程度,若僅以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擔保將來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是以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應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被告應自111年3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詹蕙嘉

法 官 劉容妤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連思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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