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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8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晉宏
汪立煒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業經辯論終結。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謝茵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姿妤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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