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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6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文廷
具 保 人 洪崑隆
被 告 闞浚瑀
具 保 人 黃昱誠
上列具保人等因被告等因恐嚇取財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崑隆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及所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黃昱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及所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曾文廷、闞浚瑀(下稱被告2人)因恐嚇取財及傷害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被告曾文廷提出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被告闞浚瑀提出保證金3萬元,分別由被告曾文廷之具保人洪崑隆繳保證金10萬〔刑字第00000000號〕、被告闞浚瑀之具保人黃昱誠保證金3萬元〔刑字第00000000號〕,已將被告2人釋放。
茲被告2人於檢察官起訴後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並經本院按址執行拘提無著;
又具保人洪崑隆、黃昱誠(有二址)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應訊等情,有上開保證金收據、被告2人及具保人闞浚瑀、黃昱誠之送達證書、內政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被告2人之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各1 份在卷可稽。
又被告2人均未受羈押及在監執行,顯已逃匿等情,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暨通緝紀錄表2 份附卷足憑。
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洪崑隆、黃昱誠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所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施建榮
法 官 洪振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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