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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9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張清漢
指定辯護人 鄭成東律師(義務辯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清漢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第118條第1項保證金之沒入,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即具保人張清漢(下稱被告)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0年8月17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0,000元,由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此有國庫存款收款書1紙附卷可稽(見110年度偵字第32124號卷第95頁)。
茲因被告經本院依其住所傳喚、拘提均未到庭,有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報告書等在卷可稽,另被告現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參,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被告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楊展庚
法 官 葉逸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翠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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