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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140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傅兆章
選任辯護人 游子毅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13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傅兆章犯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肆年。
事 實
一、傅兆章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及販賣,竟利用「GRINDR」等網路交友軟體刊登販毒訊息,並以行動電話(門號不詳)登入通訊軟體LINE作為交易毒品聯絡工具,再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收取毒品對價,而分別為下列犯行:㈠傅兆章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編號1至21 所示時間、地點及交易方式,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張浩誠(原名張偉德,下同)而完成交易。
㈡傅兆章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如附表編號22至37所示時間、地點及交易方式,販賣甲基安非他命與楊朝欽而完成交易。
㈢傅兆章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編號38至61所示時間、地點及交易方式,販賣甲基安非他命與林宗龍而完成交易。
二、嗣經警查獲張浩誠、楊朝欽、林宗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其等供述毒品上游為傅兆章,始循線查知上情。
三、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亦有規定。
本案所引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本院提示其等審判外陳述之內容並告以要旨,被告傅兆章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表示不爭執證據能力等語在卷(見本院110 年度訴字第1403號卷第203頁),且檢察官、被告、辯護人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對該等審判外陳述之證據資格聲明異議,應視為被告已有將該等審判外陳述作為證據之同意,且經審酌各該供述證據作成之客觀情狀,並無證明力明顯過低或係違法取得之情形,復為證明本案犯罪事實所必要,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應有證據能力。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均坦承不諱【見110年度偵字第11347號偵查卷(下稱偵卷)第23頁至第37頁、同上本院卷第97頁、第315頁】,核與證人張浩誠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證人楊朝欽及林宗龍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見偵卷第39頁至第44頁、第45頁至第50頁、第51頁至第59頁、第141頁至第145頁、第151頁至第155頁、第161頁至第165頁、同上本院卷第297頁至第302頁),並有犯嫌傅兆章涉嫌販賣安非他命毒品販賣事實一覽表、被告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份、被告指認LINE通訊軟體大頭貼照片1張、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11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96208號函暨所附證人張浩誠之帳戶基本資料、證人張偉德指認被告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11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96208號函暨所附證人楊朝欽之帳戶基本資料、證人楊朝欽指認被告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10日台新作文字第10916653號函暨所附證人林宗龍之帳戶基本資料、證人林宗龍指認被告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LINE通訊軟體大頭貼各1份(見偵卷第13頁至第22頁、第61頁至第67頁、第69頁、第71頁至第73頁、第75頁至第80頁、第81頁至第83頁、第85頁至第90頁、第91頁至第93頁、第95頁至第103頁)在卷可參。
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又按販賣毒品係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且有其獨特之販售通路及管道,復無公定價格,容易增減分裝之份量,而每次買賣之價量,可能隨時依雙方關係深淺、資力、需求量及對行情之認知、來源是否充裕、查緝鬆嚴、購買者被查獲時供述購買對象之可能風險評估等,而異其標準,非可一概而論。
況販賣毒品罪係重罪,設若無利可圖,衡情一般持有毒品之人當無輕易將所持有之毒品轉售他人而甘冒於再次向他人購買時,被查獲移送法辦並受長期自由刑或生命刑剝奪危險之理,且不論係以何包裝之毒品,均可任意分裝或增減其份量,而每次買賣之價量,亦隨前述因素而為機動地調整。
從而販賣之利得,一般除被告坦承犯行或價量俱臻明確外,委難察得實情,惟販賣之人從價差或量差中牟利之方式雖異,然其販賣行為在意圖營利則同一。
本案被告與張浩誠、楊朝欽、林宗龍非屬至親,當無可能甘冒重典而按購入價格轉售而不求利得之理;
復按一般民眾普遍認知第二級毒品之非法交易,政府一向查禁森嚴,且予以重罰,衡諸常情,倘非有利可圖,絕無平白甘冒被嚴查重罰高度風險之理,是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均有從中賺取差額利潤牟利之意圖甚明。
從而,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事證明確,均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被告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7條規定業於109 年1月15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7月15日起生效施行。
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7條第2項分別規定為「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修正後為「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
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提高有期徒刑之最低法定刑及併科罰金之最高法定刑,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增列被告須於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之限制,復經綜合比較之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前即行為時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7條第2項規定論處。
㈡核被告如事實欄一所示之犯行,均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前,所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均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被告所犯上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61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刑之加重減輕事由:①起訴書雖指出被告於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審簡字第12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106年11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符合累犯要件。
然檢察官並未就被告之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例如具體指出被告所犯前後數罪間之差異、再犯之原因、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各項情狀,俾法院綜合判斷被告有無因加重本刑致生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裁量是否加重其刑。
是可認檢察官並不認為被告構成累犯有加重其刑予以延長矯正其惡性此一特別預防之必要,且為貫徹舉證責任之危險結果所當然,本院就被告是否因累犯加重其刑一節即不予調查。
②被告就其所犯上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於警詢及審理中均已自白犯罪,業如前述,爰依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③又查,至被告經警查獲後,固曾供出其毒品來源為富元昇,復經警調閱富元昇名下台新銀行帳戶交易往來明細,已通知富元昇到案一節,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11年7月22日南市警二偵字第1110429938號函暨刑事案件報告書各1份(見同上本院卷第239頁至第243頁)在卷可參,然富元昇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緝字第3338號不起訴處分,再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以111年度上職議字第7370號駁回再議,此有上揭不起訴處分書、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參。
又本案並未因被告之供述而查獲其毒品上游之正犯或其他共犯一節,亦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7月25日新北檢增明110偵11347字第1119078536號函1 份在卷可參(見同上本院卷第245頁),是被告自無從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併予敘明。
④另按刑法第59條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
此所謂法定最低度刑,固包括法定最低本刑;
惟遇有其他法定減輕之事由者,則應係指適用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之最低度刑而言。
倘被告別有法定減輕事由者,應先適用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認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即使科以該減輕後之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得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744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販賣毒品是屬於「萬國公罪」,戕害人類之生命與健康甚鉅,本件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罪情狀及手段顯屬可議,且被告販毒次數多達61次,惡性非輕,難認有何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
況且,被告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本刑經依前揭減刑事由減輕後,並無何即使科以該減輕後之最低刑度仍嫌過重之情形。
從而,本件無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之餘地,附此敘明。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明知毒品對於人體有莫大之戕害,竟漠視毒品之危害性,仍為販賣第二級毒品之行為,助長毒品散布,所為自嚴重危害國民身心健康及社會風氣,進而敗壞社會治安,本不宜輕縱;
惟考量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之素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查,另參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被告高中二、三專畢業之智識程度,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參(見同上本院卷第49頁)、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陳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見同上本院卷第319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以資懲儆。
四、沒收:㈠未扣案之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不詳之SIM 卡1 枚),係被告用以與張浩誠、楊朝欽、林宗龍聯繫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稱其有以手機內LINE通訊軟體與張浩誠之對話內容,其與楊朝欽、林宗龍有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等情在卷(見偵卷第28頁、第29頁、第34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刑法第38條第4項之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定有明文。
被告本件各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獲取之如附表所示之價金,屬被告之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上揭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葉育宏偵查起訴,經檢察官許慈儀、劉家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必奇
法 官 鄧煜祥
法 官 劉芳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許怡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修正前)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 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5條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毒品交易時間 毒品交易地點 出售毒品種類(重量均不詳) 交易金額(元) 出售對象 主文 01 107年01月22日22時38分 新北市○○區○○路000號附近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4,000 張浩誠 傅兆章販賣第二級毒品 ,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不詳之SIM 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02 107年03月09日02時11分 新北市○○區○○路000號附近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3,400 張浩誠 傅兆章販賣第二級毒品 ,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不詳之SIM 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肆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03 107年04月03日23時09分 新北市○○區○○路000號附近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5,500 張浩誠 傅兆章販賣第二級毒品 ,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不詳之SIM 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伍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04 107年04月23日19時07分 新北市○○區○○路000號附近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500 張浩誠 傅兆章販賣第二級毒品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不詳之SIM 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05 107年04月28日19時45分 新北市○○區○○路000號附近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3,000 張浩誠 傅兆章販賣第二級毒品 ,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不詳之SIM 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06 107年05月04日05時41分 新北市○○區○○路000號附近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2,000 張浩誠 傅兆章販賣第二級毒品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不詳之SIM 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07 107年05月10日05時59分 新北市○○區○○路000號附近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2,500 張浩誠 傅兆章販賣第二級毒品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不詳之SIM 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08 107年07月15日21時40分 新北市○○區○○路000號附近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3,000 張浩誠 傅兆章販賣第二級毒品 ,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不詳之SIM 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09 108年03月23日22時12分 新北市○○區○○路000號附近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4,000 張浩誠 傅兆章販賣第二級毒品 ,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不詳之SIM 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108年04月02日22時31分 新北市○○區○○路000號附近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4,000 張浩誠 傅兆章販賣第二級毒品 ,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不詳之SIM 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108年04月10日20時55分 新北市○○區○○路000號附近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4,000 張浩誠 傅兆章販賣第二級毒品 ,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不詳之SIM 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108年04月15日12時00分 新北市○○區○○路000號附近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8,000 張浩誠 傅兆章販賣第二級毒品 ,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不詳之SIM 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108年05月09日19時17分 新北市○○區○○路000號附近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2,000 張浩誠 傅兆章販賣第二級毒品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不詳之SIM 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108年05月15日21時57分 新北市○○區○○路000號附近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5,000 張浩誠 傅兆章販賣第二級毒品 ,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不詳之SIM 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 108年05月16日19時44分 新北市○○區○○路000號附近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2,200 張浩誠 傅兆章販賣第二級毒品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不詳之SIM 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 108年05月20日7時10分 新北市○○區○○路000號附近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3,600 張浩誠 傅兆章販賣第二級毒品 ,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不詳之SIM 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陸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 108年05月24日17時22分 新北市○○區○○路000號附近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3,600 張浩誠 傅兆章販賣第二級毒品 ,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不詳之SIM 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陸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 108年05月27日08時04分 新北市○○區○○路000號附近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5,400 張浩誠 傅兆章販賣第二級毒品 ,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不詳之SIM 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肆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 108年06月02日11時33分 新北市○○區○○路000號附近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800 張浩誠 傅兆章販賣第二級毒品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不詳之SIM 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 108年06月05日19時23分 新北市○○區○○路000號附近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800 張浩誠 傅兆章販賣第二級毒品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不詳之SIM 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 108年06月11日22時24分 新北市○○區○○路000號附近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2,800 張浩誠 傅兆章販賣第二級毒品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不詳之SIM 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捌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 106年11月20日03時18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之1附近7-11超商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3,900 楊朝欽 傅兆章販賣第二級毒品 ,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不詳之SIM 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玖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 106年11月25日21時24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之1附近7-11超商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4,000 楊朝欽 傅兆章販賣第二級毒品 ,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不詳之SIM 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 106年11月28日07時44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之1附近7-11超商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0,000 楊朝欽 傅兆章販賣第二級毒品 ,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不詳之SIM 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5 106年12月21日19時50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之1附近7-11超商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0,000 楊朝欽 傅兆章販賣第二級毒品 ,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不詳之SIM 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6 106年12月31日19時51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之1附近7-11超商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2,300 楊朝欽 傅兆章販賣第二級毒品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不詳之SIM 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參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7 107年01月06日21時29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之1附近7-11超商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9,000 楊朝欽 傅兆章販賣第二級毒品 ,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不詳之SIM 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8 107年03月04日21時16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之1附近7-11超商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3,000 楊朝欽 傅兆章販賣第二級毒品 ,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不詳之SIM 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9 107年03月23日17時04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之1附近7-11超商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3,600 楊朝欽 傅兆章販賣第二級毒品 ,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不詳之SIM 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陸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0 107年03月31日21時37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之1附近7-11超商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3,500 楊朝欽 傅兆章販賣第二級毒品 ,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不詳之SIM 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1 107年04月06日17時48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之1附近7-11超商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3,600 楊朝欽 傅兆章販賣第二級毒品 ,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不詳之SIM 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陸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2 107年04月13日01時21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之1附近7-11超商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4,800 楊朝欽 傅兆章販賣第二級毒品 ,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不詳之SIM 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捌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3 107年04月22日02時00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之1附近7-11超商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3,600 楊朝欽 傅兆章販賣第二級毒品 ,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不詳之SIM 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陸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4 107年05月08日22時55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之1附近7-11超商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3,600 楊朝欽 傅兆章販賣第二級毒品 ,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不詳之SIM 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陸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5 107年06月08日20時46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之1附近7-11超商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3,600 楊朝欽 傅兆章販賣第二級毒品 ,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不詳之SIM 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陸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6 107年11月12日11時28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之1附近7-11超商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3,000 楊朝欽 傅兆章販賣第二級毒品 ,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不詳之SIM 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7 108年04月24日18時57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之1附近7-11超商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000 楊朝欽 傅兆章販賣第二級毒品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不詳之SIM 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8 106年10月7日13時46分 毒品直接置於新北市○○區○○路000號之信箱內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5,000 林宗龍 傅兆章販賣第二級毒品 ,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不詳之SIM 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9 106年10月20日22時59分 毒品直接置於新北市○○區○○路000號之信箱內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6,000 林宗龍 傅兆章販賣第二級毒品 ,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不詳之SIM 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0 106年10月27日23時2分 毒品直接置於新北市○○區○○路000號之信箱內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5,000 林宗龍 傅兆章販賣第二級毒品 ,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不詳之SIM 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1 106年11月4日17時21分 毒品直接置於新北市○○區○○路000號之信箱內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6,000 林宗龍 傅兆章販賣第二級毒品 ,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不詳之SIM 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2 106年11月13日11時46分 毒品直接置於新北市○○區○○路000號之信箱內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5,000 林宗龍 傅兆章販賣第二級毒品 ,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不詳之SIM 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3 106年11月17日16時45分 毒品直接置於新北市○○區○○路000號之信箱內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5,000 林宗龍 傅兆章販賣第二級毒品 ,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不詳之SIM 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4 106年11月23日15時30分 毒品直接置於新北市○○區○○路000號之信箱內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5,000 林宗龍 傅兆章販賣第二級毒品 ,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不詳之SIM 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5 106年12月7日8時8分 毒品直接置於新北市○○區○○路000號之信箱內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5,000 林宗龍 傅兆章販賣第二級毒品 ,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不詳之SIM 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6 106年12月22日22時1分 毒品直接置於新北市○○區○○路000號之信箱內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5,000 林宗龍 傅兆章販賣第二級毒品 ,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不詳之SIM 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7 107年1月5日16時9分 毒品直接置於新北市○○區○○路000號之信箱內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5,000 林宗龍 傅兆章販賣第二級毒品 ,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不詳之SIM 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8 107年1月12日15時38分 毒品直接置於新北市○○區○○路000號之信箱內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5,000 林宗龍 傅兆章販賣第二級毒品 ,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不詳之SIM 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9 107年1月29日16時0分 毒品直接置於新北市○○區○○路000號之信箱內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6,000 林宗龍 傅兆章販賣第二級毒品 ,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不詳之SIM 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0 107年2月9日1時38分 毒品直接置於新北市○○區○○路000號之信箱內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6,000 林宗龍 傅兆章販賣第二級毒品 ,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不詳之SIM 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1 107年2月13日1時21分 毒品直接置於新北市○○區○○路000號之信箱內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9,000 林宗龍 傅兆章販賣第二級毒品 ,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不詳之SIM 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2 107年3月2日10時39分 毒品直接置於新北市○○區○○路000號之信箱內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7,000 林宗龍 傅兆章販賣第二級毒品 ,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不詳之SIM 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3 107年3月11日14時58分 毒品直接置於新北市○○區○○路000號之信箱內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5,000 林宗龍 傅兆章販賣第二級毒品 ,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不詳之SIM 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4 107年3月24日22時53分 毒品直接置於新北市○○區○○路000號之信箱內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5,000 林宗龍 傅兆章販賣第二級毒品 ,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不詳之SIM 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5 107年4月1日0時58分 毒品直接置於新北市○○區○○路000號之信箱內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5,000 林宗龍 傅兆章販賣第二級毒品 ,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不詳之SIM 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6 107年4月30日17時4分 毒品直接置於新北市○○區○○路000號之信箱內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5,000 林宗龍 傅兆章販賣第二級毒品 ,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不詳之SIM 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7 107年5月12日11時56分 毒品直接置於新北市○○區○○路000號之信箱內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5,000 林宗龍 傅兆章販賣第二級毒品 ,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不詳之SIM 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8 107年7月7日11時11分 毒品直接置於新北市○○區○○路000號之信箱內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5,000 林宗龍 傅兆章販賣第二級毒品 ,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不詳之SIM 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9 107年12月11日9時42分 毒品直接置於新北市○○區○○路000號之信箱內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6,000 林宗龍 傅兆章販賣第二級毒品 ,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不詳之SIM 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0 108年1月26日20時29分 毒品直接置於新北市○○區○○路000號之信箱內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5,000 林宗龍 傅兆章販賣第二級毒品 ,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不詳之SIM 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1 108年1月31日3時36分 毒品直接置於新北市○○區○○路000號之信箱內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5,000 林宗龍 傅兆章販賣第二級毒品 ,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不詳之SIM 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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