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40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志明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姚孟岑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緝字第2817號),前經辯論終結後告訴人(已歿)家屬與被告許志明達成和解並具狀請求再開辯論,爰命再開辯論,原訂宣判期日取消,並訂於民國111年5月5日上午11時30分許,在本院法庭大樓第14法庭更新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洪振峰
法 官 施建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芷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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