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0,訴,150,20220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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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50號
110年度訴字第138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子淇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宏東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緝字第3367號)及於本院民國110年12月14日審判期日當

庭以言詞追加起訴,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所為之判決原
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所載提起公訴檢察官「謝承勳」均應更正為「吳姿函」。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情形,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緝字第3367號起訴書在卷為憑,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前揭解釋意旨,爰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詹蕙嘉
法 官 劉明潔
法 官 劉容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育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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