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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1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明
義務辯護人 吳文君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緝字第4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建明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捌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建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坦承犯行,且依卷附各項證據,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
又被告所為涉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係屬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重罪,且被告前於偵查中已有通緝紀錄,於本案中再經緝獲到案,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可能,而有羈押之原因,並有羈押必要,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111年5月8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經本院於111年8月2日訊問被告後,認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
復審酌全案情節、案件進行程度(本件業於111年7月12日宣判,尚未確定),並權衡公共利益、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及被告人身自由、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後,認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尚不足以確保後續司法程序之順利進行,而繼續羈押則符合比例原則,因認仍有羈押之必要,而應自111年8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但書、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必奇
法 官 洪珮婷
法 官 蔡慧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秀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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