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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重附民字第22號
原 告 劉蕙寧
被 告 楊巧伶
保德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連煌
訴訟代理人 林欣萍律師
馮基源律師
吳至格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997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湘瑩
法 官 游涵歆
法 官 梁世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翊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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