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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簡上字第17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鴻其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110年度金簡字第52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0年度偵緝字第2239、2240、2241、2242號、110年度偵字第26404號),提起上訴,另經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1158號),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4條、第291條定有明文。
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 法 官 詹蕙嘉
法 官 劉明潔
法 官 劉容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育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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